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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合规
  发布时间:2023-10-29 23:20:59  阅读次数: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实施,新修订除着重强化和完善了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之外,也提高了对于垄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处罚额度,对于行业协会处罚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规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

 

2022年7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调查表明,上述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陕西省关中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陕西省水泥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一、全国行业协会垄断案件查处数据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相关研究报告的数据:截至2021年,自《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行业协会垄断案共35起,包括行政执法案件29起(其中2起提起了行政诉讼),民事纠纷案件6起。在29起行业协会垄断行政执法案中,1起终止调查,28起行政处罚(其中有2起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2468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3.65万元(仅1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

 

 

 

在29起行政执法案中,有2起案件的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占比6.9%。这2起案件的具体情况:①黔东南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业协会、凯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凯里经济开发区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垄断案,有3个协会与8个会员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②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案,该协会未提起行政诉讼,但1个会员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过,这2起案件原告最终均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

 

 

 

 

1.行业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产品的销售价格达成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新《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陕西本次涉案水泥企业的主营业务均包括水泥的销售,在陕西省关中区域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下或自发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就产品的销售价格达成一致,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即属于此法律禁止情形。

2.组织行业会议或召集本行业经营者研讨达成垄断协议事项,协调本行业经营者以推动垄断协议的达成构成“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16条(新《反垄断法》第21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陕西省水泥协会通过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多次组织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是行业协会为本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提供组织服务的行为。“组织服务行为”即召集本行业经营者研讨达成垄断协议事项、协调本行业经营者以推动垄断协议的达成、收集并向本行业经营者发布行业内主要经营者关于定价的策略和趋势以使经营者相互形成价格垄断行为预期等行为。仅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聚会提供场地及提供其他一般性会议服务,而未对垄断协议的达成构成实质性助益的,不应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组织”行为。

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即应为第二种召集本行业经营者研讨达成垄断协议事项、协调本行业经营者以推动垄断协议的达成、收集并向本行业经营者发布行业内主要经营者关于定价的策略和趋势以使经营者相互形成价格垄断行为。

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涉案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了陕西省关中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达成”或“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新《反垄断法》第5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新《反垄断法》为三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对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及协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4.51亿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开信息,本罚单是国家反垄断局成立之后,全国反垄断案件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其中处罚金额最高的企业为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72亿元,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

4.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垄断行为不但破坏其自身公信力、破坏市场竞争,更是直接与相关国家经济政策相悖。

行业协会涉及垄断行为的,有损消费者公平选择的权利,破坏市场竞争,对协会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

我们在网络上搜索相关新闻跟帖内容则直观反映了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对行业协会本身公信力及市场环境造成极大舆论压力甚至信任危机。

 

 

 

其实早在2017年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旨在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2019年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关于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的通知》,针对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点名要求大型水泥企业到场参会,会后要求各省水泥协会进行自查。

三、合规建议

行业协会频频因违法参与或组织会员单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反映出其内部管理与市场经济法制的隔膜,充分暴露了社会组织中行业协会运作的内部治理问题。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应如何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以实现对行业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

1.健全自律管理。在行业协会章程中增加监督评估内容。制定对行业协会自身监督制度、会员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诚信承诺制度、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不断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决策、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完善惩戒机制。对违反行业规范的会员单位给予相应的惩罚。根据会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惩戒程序,明确受理、调查、申辩、听证、决定、公示、执行等程序环节。

3.做好信息公开。以会员及社会公众的评判来监督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时,完整、有效的信息公开是评判社会组织优劣的重要条件。通过信息公开,对协会内部治理体系及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是良好的试金石,经得起市场与舆论的检验。

4.提高行业协会公信力。增加会员数量和行业覆盖率,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通过为会员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服务,获得会员的认可和支持。加强行业协会工作透明度,培育协会权威性。

5.建立法律审核机制。行业协会除需要制定内部制度及日常运行的合规性审查,在对外活动中面临着和诸多相关方的合作及指导决策,在内部建立起法律审核机制,对上述提到的各个层面的问题进行法律的把关。法律审核机制,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社会团体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行提供法律合规性的重要指引。

6.加强职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内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优化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

在上一期的“社会组织合规系列”文章《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风险及对策》中,我们对当前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显现出的问题进行了着重分析,而行业协会涉及“垄断行为”即是治理体系中,内部决策不健全的表现之一。行业协会应该根据市场现状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保障产品或服务价格及质量保持良性竞争。合法、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规范体系是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壮大的发展基础,也是我所目前对于社会组织合规研究的重要方向,希望借由本文与读者共同探讨研究,推动行业协会的良性发展。

数据参考:中国行业协会反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刘延喜,吴贝纯http://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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