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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30 00:08:13  阅读次数: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多数销售者会认为所售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并欲通过援引“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仅仅通过字面意思理解该规定,认为只要能有生产者往往不能达到其免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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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一)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销售者没有主观过错。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1.举证责任的承担
销售者应当对于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通过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可以确定生产者,亦不能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因此,很多销售者认为如果有生产者承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自己则将不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据此,销售者在举证的过程中,应当能够提供供货清单、发票等并能达到以上证明标准才能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三、销售者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后果
在传统的认知中,大部分销售者认为其已提供了明确的生产者或者已有生产者自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便可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并不因为已查明产品的生产者而予以免除。在销售者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以上证明标准时,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振东律师团队代理的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西安奥凯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陕01民初523号)便持此司法观点,该案件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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