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004期
承办律师:王菲
基本案情
1.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2. 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与同事王某某等五人来到神木县锦界镇一区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东北营养烤吧”吃饭、喝酒。凌晨5时许张某某、白某某等人来到吧台结账时因价格分歧与郭某某发生冲突,郭某某拿起放在吧台上的剪刀,分别在张某某胸部、白某某腹部捅刺一刀(白某某伤情较轻未作鉴定),后张某某驾驶其蓝色比亚迪小轿车载着白某某、王某某离开饭店,行驶不远处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蹭,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锦界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张某某受伤,将张送至神木县锦界二医院抢救,张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右前胸部,造成上腔静脉和心包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鉴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3. 诉讼过程:一审榆林中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笔者接受家属委托代理此案后,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榆林中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议焦点
1.受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思路
一、分析原审一审案件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出现的问题
1. 原审一审中,案件定性错误
辩护人对案件定性错误。一审辩护人对罪名提出不同观点,认为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观点外,再无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辩护思路没有体系,提出的法律观点不贴合司法实践,让被告人承担了极大的诉讼风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狡辩、认罪态度不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原审一审中,无视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本案自首是存在的事实。原审一审没有认定自首,从辩护人到被告人都没有提出来。
3. 公诉机关《起诉书》案件事实展现不全面
辩护人发现起诉书“避重就轻”,没有完全还原案件全貌,导致法庭先入为主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心认知。故辩护人在发回重审一审庭审中,把案件事态升级过程,重新还原,逐步完全展现在法庭上,以证明受害人对案件引发和受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
二、解决方法
1. 承认公诉机关对案件定性,提出新争议焦点问题,开山辟路
发回重审一审中,辩护人调整辩护思路,建议被告人认罪并根据事实承认案件定性。为此,作有罪罪轻辩护,提出新争议焦点问题:1)受害人对于案件引发具有过错;2)被告人事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上诉观点,发回重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多次庭前辅导。一场好的庭审,需要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相互配合
发回重审开庭前,反复做被告人工作,讲清利弊得失,说服被告人认罪,获得当庭认罪态度好的庭审效果。
3. 重视附带民事赔偿,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到很好的助力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审理中,被告人主动赔偿,即使主动赔偿金额达不到受害人家属提出的150万的数额,也会得到法院认可的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赔偿的10万,虽然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对改判也起到了作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餐费讨价还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剪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郭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交待发生纠纷和刺伤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有家属代替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适当经济损失,故可对郭某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张某某在引发本案前因上有过错,郭有自首情节之观点与查明事实一致,该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郭某某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1. 错误的辩护思路导致原本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及情节被掩盖掉
本案自首是存在的事实。原审一审没有认定自首,从一审辩护人到被告人都没有提出来;本案受害人有过错也是存在的事实。一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把对方有过错上升到正当防卫观点,法庭不仅对正当防卫没有认定,导致对受害人的过错也没有认定。错误的辩护思路导致原本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及情节被掩盖掉。
2. 辩护人要主动发掘并敢于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是利益对立的双方,法庭是中立的第三方。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辩护人不提及,控方会视而不见,法庭也不会主动认定有利事实。本案中,受害人具有过错及被告人报警自首,一审没有认定,就是因为未提及说明这些事实。
3. 掌握好自我辩解的有利供述和不利狡辩之间的尺度
被告人认罪态度要采取以退为进策略。极力狡辩不仅无益,还会让法院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辩护人要掌握好引导被告人自我辩解的有利供述和不利狡辩之间的尺度,以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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