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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还是盗版侵权?“免责声明”救不了字幕组
  发布时间:2023-10-29 23:08:40  阅读次数: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消息一出,很多网友对“人人影视字幕组”竟如此“退场”感到惋惜。在版权保护形式越来越趋于严格的今天,字幕组该何去何从? 

 
 
 
 
一、“盗火者”终成“盗版者”
曾经的繁荣
字幕组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时代。人人影视、伊甸园、破烂熊、凤凰天使TSKS……这些名称也许在每个人的电脑、手机屏幕中都出现过。除了影视剧、动漫外,字幕组还翻译世界知名高校的公开课,传播国外研究与知识。字幕组被网民誉为当代的“普罗米修斯”,人民网曾称赞其为“网络时代的知识布道者”。
如今的风声鹤唳
近年来,我国版权保护力度加大,这些游走在版权“灰色地带”中的字幕组举步维艰。2009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明确“未取得许可证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人人影视字幕组”曾几次关停整改,射手网公告关闭,BT天堂的站长袁某获刑3年……在保护版权、支持正版已成共识的今天,字幕组的身份从传播文化的“盗火者”转变为不尊重智力成果的“盗版者”。这一切都在表明,属于字幕组、资源网站的时代即将结束了。
 
二、字幕组——创作还是侵权?
 
(一)字幕本身包含创作要素
字幕是由翻译者依靠自身外语能力对国外影视作品进行的翻译。由于文化差异,国外作品中某些对白或者“梗”如直接翻译字面含义,国内观众将无法领会其中内涵,因此翻译者往往要结合国内文化背景,将内容翻译、演绎成有利于国内观众理解的表达,从而达到翻译的“信、达、雅”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字幕融入了翻译者自身的智力劳动(翻译与创作),是其智力成果,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此看来,字幕基本符合构成作品的要件。
(二)未获授权的字幕翻译构成侵权
即使字幕本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其内容必须以影视作品的对话为依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作品的翻译权。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字幕构成作品,必须以获得原作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为前提。对于未经授权就翻译、传播国外影视作品的字幕组,其行为侵犯了原作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三)未获授权的传播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字幕组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将国外影视作品发布网络上,免费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构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免责声明”——以“合理使用”为名义的“擦边球”
 
鉴于字幕组传播的作品往往带有“未经授权”的“原罪”,因此在视频的片头经常会附上“仅供学习勿做商用”、“请在24小时内删除”等免责声明,企图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作为免责依据。但这种做法只是以“合理使用”为名义的“擦边球”。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一规定中体现了合理使用的总体原则。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的12类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就包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新一轮的修订,11月公布的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二十四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中加入了“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限制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可以总结为:
1. 出于特定目的(合法目的);
2. 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3.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字幕组的现实情况
字幕组的“免责声明”,以“纯属爱好、学习交流”为名义,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其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结合现实却经不起推敲:
第一,字幕组的成立宗旨就是为大众提供字幕翻译,将其制作的字幕,压制的“熟肉”资源上传至网络,不特定的公众都能去网站下载,已经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情形;
第二,对于正版资源的持有人而言,对于作品的使用涉及到众多的商业合作。字幕组传播盗版资源,形成了对市场的挤占,影响其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有些字幕组通过在片头及网站发布广告、注册会员等方式盈利,已经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情形。即使字幕组主张自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爱发电”,其本身传播盗版资源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是事实,且字幕组也无法限制第三者利用其传播作品进行售卖进行盈利。
因此,字幕组所谓的“免责声明”,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事实。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字幕组涉及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四、你方唱罢我登场——侵权新领域
 
在国家政策的重拳治下,种种字幕组、资源网站日渐式微。然而,字幕组的“倒下”并不影响盗版资源在网络中转战地盘,继续肆意横行。
近几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短视频APP逐渐普及,部分网站、APP日活用户可以达到几亿人次,优秀的创作内容、UP主得到众多粉丝追捧。巨大的流量资源也吸引了盗版资源传播者的入驻,短视频平台成为影视作品侵权的新领域。
在这里,盗版资源的侵权行为又一次“升级”,鉴于短视频的特性,盗版资源的传播者将一部、一集影视作品分割为几个、几十个片段,“搬运”至平台、APP中上传。侵权行为不仅限于国外影视作品,国内众多影视作品、综艺节目亦纷纷中招。由于平台、APP采取推送机制,只要用户搜索过相关的影视作品或关注上传者,平台算法后续会将与此相关的视频不断推送给用户,为用户提供观看便利。
对于盗版侵权人而言,这不仅增加了其盈利的可能性,还使其侵权行为更加碎片化,难以认定和追索;相较于字幕组相对集中的侵权形式,短视频平台中所有用户都有能力上传视频,侵权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账号,这使得侵权行为去中心化,侵权内容众多且分散,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加大。
 
五、盗版屡禁不止所引发的思考
 
眼看着字幕组、资源网站、短视频平台中的侵权行为“你方唱罢我登场”,盗版资源在监管的缝隙中暗自扩散,我们不得不思考“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现象的背后,盗版资源屡禁不止的原因。
首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利益,避免盗版者利用他人创作的作品非法获利。著作权人的独占利益与公众的共享需求本身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在过去的二十年间,民众养成了在网络免费获取资源、免费观看的习惯,即使现在版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与之配套的知识付费意识却没有跟上,一些人对于低价甚至免费获取视频内容的需求一直存在。
其次,传播方式、途径的限制,影响了影视作品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来到公众面前。在网友对于“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热议中,有一个观点十分鲜明:“盗火是事实,没火也是事实”。虽然国内电影院线、视频网站对于国外影视作品的引进越来越及时、多样,但仍存在力有不逮之处。一部分人想看的影视作品,或是过于小众、国内没有相应的正版资源,或是引进版本中删减、修改内容过多,为了视听体验,转而寻求盗版资源。
再次,国内视频网站正版付费机制的缺陷,倒逼观众“用脚投票”,催生盗版需求。视频网站购买优秀作品的版权的同时,对用户推出“会员服务”,用户按月缴纳会员费后即可免费观看视频,这种付费观看本身无可厚非。但针对一些热映剧,视频网站又推出“超级会员”“超前点映”等收费项目,被戏称为“割韭菜”,引起观众反感抵制,转投免费盗版怀抱。
 
作者有话说
著作权保护制度并非单纯强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其更注重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在产生智力成果后传播文明进而促进社会进步。从这点来看,著作权保护制度应当在著作权人、传播者、受众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强调著作权成果的保护是保护创新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建立合理完善的作品付费共享机制有助于纠正公众“免费看片”心态,让正版付费的观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
张娜、江宇琦.人人“复活”,但字幕组的黄金时代已成过往?搜狐网.
https://www.sohu.com/a/379475363_10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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