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冬奥会盛大开幕后,吉祥物“冰墩墩”迅速走红网络,受到普罗大众的喜爱,并掀起了一波抢购热潮,线上线下各大官方门店顿时形成了一墩难求的局面。为了拥有一只专属冰墩墩,各路网友更是“八仙造墩,各显神通”,利用各类素材创造出一系列风格迥异的“冰墩墩”形象。
那么,为了实现“冰墩墩”自由,自己制作一只冰墩墩会侵权吗?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从冰墩墩的知识产权状况入手。
问题一
冰墩墩涉及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一)商标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针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冰墩墩”、“BINGDWENDWEN”各提交了45件商标注册申请。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就冰墩墩的三维形象,在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5件立体商标。2020年,这些商标均已获准注册。
另外,笔者还查询到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海外注册的冰墩墩图形商标,为多类目瑞士商标。
(二)外观专利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已于2019年分别在吉祥物、标牌、标贴、带有软件启动图形用户界面等品类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号分别为CN201930505820.X、CN201930506295.3、CN201930506294.9、CN201930505819.7),通过申请专利对冰墩墩进行保护。
(三)版权
根据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冰墩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另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并保护其作者是缔约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我国属于《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冰墩墩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另外,笔者还查询到北京2022冬奥会相关的美国版权登记信息,涉及的画面、场景、人物等都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
问题二
自制冰墩墩在哪类情形下不构成侵权?
个人欣赏、把玩、临摹等
在家自制各种黏土墩墩、毛线墩墩、糖果墩墩、面点墩墩等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并不构成侵权。此外,按照《著作权法》第24条第10款规定,与合法设置的冰墩墩合影、录像,或者临摹画像也不算侵权。
问题三
自制冰墩墩在哪些情形下可能构成侵权?
(一)出售自制冰墩墩相关产品、周边
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此外,冰墩墩还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盈利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此外,如果在家自制“冰墩墩”物件,再无偿赠送给他人,并不构成侵权,但若想要批量生产,再变相收费“赠予”给他人,则属于侵权行为。
(二)自制表情包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在冰墩墩的形象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情形下,擅自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表情包等图案,在网络平台进行使用和传播,尽管没有收取费用,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表情包中还修改、扭曲了“冰墩墩”的形象,侵权情节则会更为严重。当然,现北京冬奥委会方面已率先制作并使用了“冰墩墩”和“雪容融”的表情包,我们对其进行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三)在微博、小红书等公众平台上发表如何制作冰墩墩形象的编织品等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外在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而编织物等手工制品为新作品,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因此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上发表其作品并不构成侵权。但由于奥运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因此,若出于商业使用的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则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问题四
冰墩墩侵权行为都关涉哪些法律?
基于上述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权利基础,出于盈利的目的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的侵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此外,冰墩墩的侵权行为若包含发布广告、线上销售的情形,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问题五
“冰墩墩”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性?
冬奥特许产品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上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写在最后
个人自制冰墩墩是否侵权的问题,仍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定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以及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还需要确保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若自制行为有损奥运标志的形象,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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